邹某宸拒服兵役行政处罚公告 邹某宸,男,2000年11月12日出生,高中学历,将乐县古镛镇人,身份证号:350428**********14。于2019年9月自愿参军到部队服役,到部队后思想消极、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多次向部队提出申请不愿在部队服役。经所在部队、征兵办、乡镇武装部以及其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并明确指出拒服兵役严重危害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其本人思想毫无转变,始终拒绝留队服役,被所在部队退回。邹某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构成拒服兵役违法行为,在军队和地方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条、《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追究邹某宸法律责任,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2.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两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
3.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
4.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
特此公告!
将乐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生、宗教
和教育程度
都有依法服兵役义务
今后
凡拒服兵役人员
一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