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辉到三明参与管理非法传销活动,并于2017年初接管三明市区的传销团队,以辱骂、恐吓、威胁、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软、硬暴力手段为依托,逐渐形成了以张某辉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韦某、张某、康某辉、琚某浪、黄某兴等人为骨干成员,内部成员按照一定的顺序从高到低组成五个层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以来,该犯罪集团在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先后租住20余套房子作为传销窝点,大肆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迫使被骗来的传销成员分别交纳2800元至10多万元不等的入会费用,传销组织成员多达80余人,张某辉等人从中赚取非法经济利益。
该传销组织以人际网络营销为模式,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无实际物品)为形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该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每份产品2800元,并以发展人员数量和销售产品数额作为返利依据,通过微信、QQ以男女朋友交往、找工作等理由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通过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拿走被害人身份证、手机、银行卡,逼问银行卡密码,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教唆或强迫被害人接受虚假的“人际网络营销”项目内容授课,引诱、胁迫被害人以购买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传销组织资格,并许以加入者发展一名新成员可提成15%以及逐级抽成等标准进行计酬,让参加者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
被告人张某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
被告人琚某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郑某、苏某令、吴某桥、林某梁、曹某鑫、郑某铭(另案处理)、肖某(另案处理),陆续成立“兴融”“融E借”等网络放贷公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网络高利放贷。
当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对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等人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信息和微信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等人进行恐吓、辱骂和滋扰,逼迫借款人及其亲友归还借款,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其中:1、2018年年初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甲纠集被告人苏某令、吴某桥、林某梁、曹某鑫、郑某和郑某铭(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出资50万元进行网络高利放贷,租用永安市燕某小区出租房作为放贷地点,成立“兴融”放贷公司,使用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通过微信、QQ软件向借款人放款,利用“有凭证”等平台签订电子借条,收取高额服务费、逾期费,并分工实施高利放贷。其中,被告人林某甲、吴某桥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242条用于网络放贷,被告人吴某桥、苏某令负责推广放款,被告人林某梁、曹某鑫负责审核工作,被告人郑某负责催收。在借款人逾期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信息和微信等方式对借款人吴某澎、潘某和等6人进行恐吓、辱骂和滋扰,迫使借款人还款,致使借款人及其朋友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2、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颜某顺召集被告人郑某、曹某鑫,苏某令、林某梁作为股东共同出资20万,成立“融E借”网络放贷公司,在颜某顺位于大田县桃源镇家里和永安市燕某小区租的房子里进行高利放贷。被告人颜某顺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放贷,被告人苏某令负责公民个人信息的整理,被告人林某梁负责推广,被告人曹某鑫负责审核,被告人郑某负责放款、财务和催收。在借款人逾期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信息和微信等方式滋扰、辱骂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迫使借款人还款。经统计,五被告人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996条用于网络放贷。
3、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颜某顺纠集被告人郑某、曹某鑫、苏某令、林某梁和肖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10万元,购买“万顺金服”APP,并成立以被告人颜某顺为首的“万顺金服”网络放贷公司,在永安市燕某小区进行高利放贷,同时线下经营“万顺借条”进行网络放贷。在实施网络高利放贷过程中,被告人颜某顺和苏某令负责财务收支,被告人苏某令还负责与APP的对接,被告人曹某鑫和林某梁负责客户信息的审核,被告人郑某和肖某负责催款。为了增加贷款客源和扩大贷款业务,将原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与其他放贷公司进行交换。在借款人逾期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信息和微信等方式,对借款人余某、林某娟等21人进行威胁、恐吓、辱骂和滋扰,迫使借款人还款,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另查明,被告人颜某顺在实施网络放贷过程中,还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43904条,用于个人使用。
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颜某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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