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很小心谨慎,特别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更是要注意其内容和所盖的公章是否有效、考察对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毕竟一旦签订合同付出的都是真金白银,若遭遇合同诈骗损失可就大了。
然而,有些“乙方”却让人防不胜防。三元法院近期就审结一起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案,“乙方”心虚逃匿9年,归案后悔不当初。
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蒋某学认识。刘某明此前与福建某纸业公司开展煤炭供应业务,因其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维持煤炭供应。但刘某明对蒋某学谎称其在重庆煤场有3000吨煤炭,提议由其向蒋某学提供煤炭货源,煤炭货款由蒋某学支付,其将煤炭供应给蒋某学再由蒋某学转售给福建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不需投入资金从中稳定赚取差价。蒋某学为此与刘某明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刘某明以人民币590元/吨价格供应给蒋某学重量3000吨的烟煤,交货期限为 2009年10月10日前。
合同签订后,蒋某学陆续将购煤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全额支付给刘某明。刘某明收到蒋某学支付的煤炭款后却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合同到期前未向蒋某学供应煤炭。经蒋某学多次催促,刘某明于2009年11月底仅向蒋某学供应价值人民币293495.88元的煤炭,之后再无任何履约行为。2009年12月,刘某明因无法履行合同而逃匿,致使蒋某学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11月22日,刘某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明为生意往来方便,以人民币 70 元的价格找街边广告单上的人员伪造萍乡市某工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后将该伪造的公章用于与福建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某融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经济活动中。经鉴定,刘某明于2009 年开具给福建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及其与三明市某融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上所使用的印章与“萍乡市某工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系伪造。
“好后悔,在外逃匿的9年太苦了,每天活得小心翼翼,看到警车、听到警车鸣笛声、见到警察就害怕!唉,如果当时不逃,现在大概快出来了吧……” 刘某明听到判决结果后懊悔不已。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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