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公交车上载了多名乘客,仍试图抢夺公交车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致公交车向右偏离正常行驶方向。近日,经永安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安法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这是我市首例“公交车闹”刑事犯罪案件。
莫须有的“怀疑”
3月12日,来永安考察项目的被告人刘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永安市某路段时,怀疑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恶意“别车”,气愤之下,刘某在公交站台将其强行拦下。
“这个时候,那个小轿车司机刘某就上前用脚踢踹公交车车厢后部,然后走上公交车找公交车司机李某理论。”庭审时,一名乘客回忆,刘某上了公交车,准备投诉司机李某时,李某关闭车门继续向前行驶。
起诉书中描述了这样的细节:刘某在明知该公交车载了多名乘客,车辆在密集的城区主干道行驶时,仍试图抢夺李某手中的方向盘,并两次用手拉拽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李某,致公交车向右偏离正常行驶方向,严重影响李某的安全驾驶及该路段的公共交通安全。
值得庆幸的是,司机李某反应迅速、紧急刹车,这才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发生如此惊险的一幕后,司机李某立即报警,随后二人被民警带回永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经调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永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变更车道影响正常通行机动车的行驶路线,遂对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刘某行为已构成犯罪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行驶的公交车上,采用抢夺方向盘、拉拽驾驶人员的方法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永安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未造成损失及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刘某可以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为何公交车司机存在过失,只是受到行政处罚,而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却要受到刑事处罚?
法官表示,公交车司机李某的驾驶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然而被告人刘某的所作所为触犯的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采访手记:
近年来,公交车“车闹”频发,其中不少已升级为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起因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由此可见,对于规则的漠视,是引起司乘纠纷的主要原因。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这句话用在陌生人之间再合适不过了。作为一名成年人,控制自己的情绪是基本的道德素养。作为一名司机,开车上路切勿“路怒”,礼让三先、安全驾驶才是好司机应有的基本素养。而作为乘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殴打司机,视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为无物。一旦做出这些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我们也呼吁有关政府部门以及立法执法机构,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的制度保障,杜绝“车闹”行为一再发生。希望通过法律制度的“重拳”出击,能够阻止挥向驾驶员的一次次拳头,还广大市民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为城市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记者 苏 莉 通讯员 谢程平)
来源: 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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