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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明一男子因这事不仅3000元工资没了,还被判了5年 [打印本页]

作者: 海阔天空    时间: 2019-7-23 15:23
标题: 三明一男子因这事不仅3000元工资没了,还被判了5年
从小爸妈就教导咱
不能偷,不能抢,不能骗,
因为那都是犯法的事!
那么问题来了,
不偷不抢不骗,
就去给人打个工,
领份工资,
有可能犯法吗?
2017年,被告人马某在家中待业,正急着找工作,后同村的黄某打电话给马某,邀其一起到泰宁一工厂干活,同时答应每天给马某300元左右的工资。马某见工资待遇不错,便跟着黄某到了泰宁一工厂参与生产,期间,马某察觉工厂生产会排出刺激性气体,且很多材料都存有疑点,经确认,工厂正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但马某心想能拿高工资,就无暇顾及,经过8天的生产,共生产了1068公斤的麻黄碱,马某拿了3000元工资便回家了,后马某因触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这么说!
本案马某虽然不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主要组织者,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马某在明知参与的活动是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仍积极参与,其在主观上明知故意,在客观行为上,马某也具体实施参与了非法生产麻黄碱的某些环节,与本案中其他被告人构成共犯关系,因为马某所起的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据此,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泰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马某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些你get到了吗?
(一)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共同犯罪、主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想对你说!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之无道,开人生玩笑。要赚钱还是得靠正规渠道,不能因一时之贪念,毁自己一生。因此,对于在外务工人员而言,首先在找工作时一定要先对工作的内容有所了解,其次如果发现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最后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来源: 平安三明


作者: (#^.^#)醒    时间: 2019-7-23 16:16
心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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