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皆知,公交车司机的驾驶行为关乎乘客的性命安危,关系道路交通安全。不久前,一名天津籍男子在永安的公交车上试图抢夺司机的方向盘、拉拽司机,致使车辆偏离正常的行驶路线,该名男子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月17日,永安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本起案件,被告人刘某一审获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2日,来永安考察项目的被告人刘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永安市某路段时,因怀疑李某驾驶的公交车恶意“别车”,遂在公交站台将其强行拦下。
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准备变线进站
与此同时,被告人刘某上前用脚踢踹公交车车厢后部,随后走上公交车与司机李某理论。
刘某上车与司机李某争论
刘某拉拽司机李某
在被告人刘某准备投诉司机李某时,李某关闭车门继续向前行驶。此时,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该公交车载了多名乘客正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城区主干道行驶,仍试图抢夺李某手中的方向盘,并两次用手拉拽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李某,致公交车向右偏离正常行驶方向,严重影响李某的安全驾驶及该路段的公共交通安全。值得庆幸的是,司机李某反应迅速、紧急刹车,这才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司机李某驾驶的公交偏离正常行驶路线
发生如此惊险的一幕后,司机李某立即报警,被告人刘某也在现场等候处理,二人后被民警带回永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经调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变更车道影响正常通行机动车的行驶路线,遂对李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法院审理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行驶的公交车上,采用抢夺方向盘、拉拽驾驶人员的方法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未造成损失及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刘某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一审宣判现场
为何公交车司机存在过失,只是受到行政处罚,而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却要受到刑事处罚呢?
法官
公交车司机李某的驾驶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予受到行政处罚。然而被告人刘某的所作所为触犯的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重庆公交车坠江案举国震惊,类似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小编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这类案件中吸取教训,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控制自己的情绪,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小编提醒
作为司机丨开车上路切勿犯了“路怒症”,礼让三先,安全驾驶才是好司机应有的基本素养。
作为乘客丨任何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殴打司机,视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为无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群众丨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自身的学法、用法意识,力争做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切莫因自己的无知无畏而追悔不及。
来源: 三明中院、福建永安电视台
欢迎光临 三明kk社区 (https://bbs.0598kk.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