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放私人处,利息比银行高,又稳定又安全,有这样的好事?殊不知,这就落入了非法集资人的套路,钱打水漂了。
尤溪县的林某某利用高额回报的承诺,从28名农民身上非法集资了1140余万元,结果他消失了,最终这些人血本无归…
高额回报,口口相传
2010年12月开始至2015年期间,林某某以农民为主要对象,利用在村里开食杂店,来往村民较多的便利,虚构他人在广州、浙江、福州、厦门等地办厂、盖学校以及自己投资等事实,以给予月息1.5%-10%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诱骗村民签署借款合同出借资金。
准时付息,骗取信任
刚开始时,林某某每三个月、半年、一年都能准时付息,逐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同村的人都认为钱放在林某某处很可靠,更多的人愿意将钱借给其使用。
2010年12月开始至2015年期间,林某某先后向被害人曾某某、张某某等28人集资共计人民币1400多万元,支付利息270多万元。
资金链断,隐藏逃匿
2015年8月,林某某因投资失败,加上六合彩赌博亏损等原因,造成资金链断裂,已无法兑现被害人本息,便关闭手机斩断与被害人联系,隐姓埋名逃亡至漳州。
2015年9月,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到了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想要找林某某讨要利息,发现已经联系不上林某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截止案发前,共有28名被害人被骗,款项共计1140余万余元。由于大部分资金已经被转移,28名受害人几乎血本无归。
落入法网,拒不认罪
公安机关经过多方追查,在漳州将林某某抓获归案。
侦查终结后,尤溪县公安机关以林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林某某到案后,提出自己从事放利生意,资金都交给一个叫“纪思成”的人,部分借款利息不超过月利率2%,在民间借贷保护的利率范围内,属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不符合刑法犯罪的要求,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辨析事实,认定罪名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卷宗材料认为,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林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虛构了事实。在案的证据无法证实林某某所述的“纪思成”有在福州、厦门等地办厂,林某某也无法提供证实“纪思成”的存在或与“纪思成”有关联的证据。其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林某某所集资款项没有用于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又不具有归还能力,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后,使用了诈骗方法。林某某向他人借款时虚构的理由有在福州马尾建学校、投资厦门银鹭公司、投资厦门好味缘餐饮有限公司、其朋友做生意出事情要借钱、购买厦门别墅、炒股票等。
综上,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林某某的无罪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集资1142.5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林某某退赔被害人实际损失。
检察官提示
目前,很多非法集资犯罪都是以高利息、零风险,打着理财、投资的名义,以各种违法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造成老百姓严重经济损失及社会不稳定。
在日常投资理财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轻易的相信所谓的高利息零风险,投资前多了解一下投资的项目情况,看有没有真实的项目、项目是否合法、项目获利情况等,小心投资,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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