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宁县就发生一起因教唆朋友酒后驾车,双双被处以刑罚的危险驾驶案。
酒后驾车出事故
2019年1月19日,谢某与叶某等人一起在建宁县城吃晚餐,当晚22时许,谢某将叶某送回城郊家中。随后,谢某独自驾驶摩托车返回城关,因操作不当摔倒受伤,并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谢某浑身酒气。经鉴定,谢某血样中乙醇为12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猪队友”教唆驾车
经审查,谢某酒后驾车另有隐情。原来,因叶某的摩托车无法启动,叶某以谢某饮酒较少为由,要求谢某驾驶摩托车牵引其驾驶的摩托车前往修理厂,因修理厂已关闭,叶某再次要求谢某将其送回家中。
你喝得比我少,我的车坏了,你带我去修理厂吧。
“哥俩好”双双获刑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处罚。被告人叶某明知谢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为自己牵引车辆,实施酒后驾驶行为,系唆使他人产生醉驾犯意并实施醉驾行为的教唆犯。
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谢某拘役1个月15天,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叶某拘役1个月15天,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这些事千万别做!
不是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才会触犯危险驾驶罪,以下三种情况都有可能让你变成“共犯”!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 车辆所有人明知出借人已饮酒且要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驾驶人的行为。
信息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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