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滑稽的案件,被告人邓某因犯盗窃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18年11月9日当晚,邓某便联系温某,让温某帮忙把自己的车藏起来造成车被偷走的假象。
2018年11月10日中午,在明知邓某叫自己把车骑走是为了向朱某骗取钱财的情况后,温某仍然按照邓某的要求,将摩托车偷偷骑走,并且藏在在沙县法院后面的一条小巷子里面。
朱某发现摩托车不见后,告知了邓某并在邓某的建议下报了警,因觉得愧疚,朱某还给了邓某4600元作为赔偿。
2018年11月19日,因害怕自己犯罪事实败露受到惩罚,邓某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21日,温某也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邓某主动退赔朱某4600元。
经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人民币46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温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判处:
一、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别因为贪图一时的利益而用极端的手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在明知是犯罪的情况下,切勿再知法犯法,进行共同犯罪,只要是犯罪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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