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泰宁法院依法对李某平、冯某胜、冯某冬、廖某明、黄某苏、廖某、吴某芳、崔某8人强迫交易罪,廖某明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主犯李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廖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这是泰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审结的首起涉恶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平为控制泰宁县土方和砂石料运输、买卖市场,纠集被告人冯某胜、冯某冬、冯某龙(另案处理)、杨某清(另案处理)和运输队老板被告人廖某明、黄某苏、廖某、吴某芳、崔某等人,逐步建立起以李某平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提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2018年1月,泰宁县总医院工地土方工程开工,因被告人李某平等人的阻止,没有驾驶员敢去运输土方,仅有施工方自己两辆车,其中一辆是吴某借给施工方的,因没有经过李某平的许可,吴某被李某平等人威胁、殴打。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施工方被迫接受李某平提高土方运输价格的要求,造成总医院土方工程施工方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6856元。
2017年11月,崔某车队受雇为官路边堤段防洪应急工程运输砂石料,被告人廖某明为让其车队到该工地运输砂石料,让李某平打电话威胁崔某车队驾驶员,崔某不敢再安排车辆为该工地继续运输砂石料,造成该工程中断施工3天。
2017年6月,刘某雇佣被告人廖某明的车队为其承建的大洋坪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运输砂石料,后因廖某明车队停止运输,刘某便找到驾驶员邹某运送砂石料,被告人廖某明、李某平等人得知后强行拦下邹某车辆,不让其卸车,并威胁其停止运输,致使该工程停工一个星期。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平、廖某明等8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平、廖某明、冯某冬、冯某胜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土方和砂石料运输、买卖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判处主犯李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另因廖某明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4月26日下午,泰宁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由泰宁法院副院长江汉泽介绍了泰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公布该起涉恶案件情况,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市县有关媒体记者,三明中院、部分县直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发布会。
截止目前,泰宁法院共受理了2件涉恶案件和1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案件。其中,已审结涉恶案件1件8人,审结国家工作人员充当违法犯罪保护伞的受贿案件1件1人,另外1件涉恶案件将在5月份开庭审理。
来源: 泰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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