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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贿500余万,挪用公款3860万!三明一局长获刑十年! [打印本页]
作者: 海阔天空 时间: 2018-12-31 15:49
标题: 受贿500余万,挪用公款3860万!三明一局长获刑十年!
近日,
梅列法院审结
尤溪县交通运输局原局长
陈焕景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案情回顾
受贿形式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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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焕景先后担任尤溪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局长,成为不少工程老板巴结送礼的对象。工程老板们为讨好他,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
上门送钱。1998年底的一天,某工程老板胡某为感谢被告人在工程拨付上的关照,送现金10万元给被告人; 2007年的一天,某工程老板郭某为感谢被告人在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现金20万元给被告人。
免除债务。1998年,被告人向欧某、吴某借款10万元。之后欧某、吴某为感谢被告人在工程拨付上的关照,免除了被告人与其之间的债务。
送干股。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工程老板陈某飞为感谢被告人在公路验收工程中给予的帮助,也为与被告人搞好关系,送了价值90万元的干股给被告人。2010年至2015年,陈焕景陆续获得干股分红、部分干股退股金等款项合计9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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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工程老板送礼巴结外,更有下属送礼逢迎:
代付消费款。2017年7月,尤溪县交通运输局股长林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在其职务升迁提拔上提供的帮助,遂帮被告人支付拖欠酒钱4.5万元、宾馆3.9万元的个人消费欠款。
支付其他费用。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交通运输局下属公司总经理苏某为感谢被告人的提拔,帮其支付修缮祖宅费用6.1万元。
被告人陈焕景受贿次数多、数额大,无论是对工程老板还是对下属的送礼,都来者不拒,照单全收,甚至还向他们索取钱财。被告人陈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508.6489万元。
钱权交易牟便利
被告人陈焕景也是“懂规矩”的人,在收受他人好处后,他都会给予相应“关照”作为回报。如2006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在宾馆一客房内,收下朱某送的现金15万元之后,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朱某提供帮助;如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在其家楼下,收下工程老板黄某送的现金25万元之后,在工程款及专项补助资金拨付方面为黄某提供帮助。
胆大妄为挪用公款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担任尤溪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个人决定并授意下属将县交通运输局下属的多家公司的公款出借给其他私营企业和个人使用,金额共计38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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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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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焕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508.64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陈焕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或私营企业使用,金额达人民币3860万元,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判决被告人陈焕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退出的508.6489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受贿罪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信息来源:梅列法院
作者: 郑玄明 时间: 2019-1-1 17:20
看看就好!!
作者: (⊙o⊙)婷 时间: 2019-1-1 17:27
这么多的钱!!
作者: zhen 时间: 2019-1-1 17:32
人为财死。。。
作者: ó 时间: 2019-1-1 18:48
这么多钱才判10年?真的是官官相护啊,死的都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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