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2017年11月11日深夜,当人们都还沉浸在“双十一”购物狂欢中。尤溪县城关镇下材村村道上空无一人,柯某家与黄某的身影一闪而过。
只见那柯某家用工具迅速攀爬电线杆剪断电缆线,黄某在下面负责将电缆线盘成圈。两人分工明确,很快完成了偷窃,他们将一袋卷好的电缆放入事先准备好的皮卡车上,然后消失在月色中。
警方火速赶到现场,
发现100多米电缆线被人盗走了。
11月12日下午,就在民警对该案进行侦查时,又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西城镇湆头村的电缆线被盗300多米。
柯某家与黄某将偷窃的电缆线运到废品店卖了。尝到甜头的两人根本停不下来,短短12天疯狂作案9起!
2017年11月14日至22日,有四位被害人相继到尤溪县公安局报案。被害人报案后, 2018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柯某家、黄某在尤溪县坂面镇一宾馆房间内被尤溪县公安局抓获。
2018年3月9日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3日,尤溪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柯某家、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61315.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后,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决被告人柯某家、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8个月、5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开庭审理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作出改判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依法作出改判:维持被告人柯某家有期徒刑5年8个月的决定,改判被告人黄某为有期徒刑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收购电缆线的废品站
老板属于犯罪吗?
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蒋某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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