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县一长期闹访的上访户被依法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曹某某、黎某某夫妇因拆迁补偿问题(提出不合理诉求),于2013年以来共进京非访20余次,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20次,被沙县公安局警告10次。
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30日间,被告人曹某某、黎某某以对沙县人民政府征收其土地的处理结果不满为由,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2017年1月6日、2017年6月26日三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信访,并因此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予以训诫三次。
沙县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随即派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将曹某某、黎某某劝返接回,并负担了较大的接返费用。曹某某、黎某某因上述违法行为被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三次。
曹某某、黎某某被行政处罚后表示如果其要求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继续到北京信访。曹某某、黎某某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于2017年7月被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
2018年1月,沙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闽0427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判处罪犯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黎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3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发生效力并于2018年4月2日交付沙县司法局执行。
怎料!曹某某始终拒绝办理报到手续,并私自外出。
2018年10月17日,沙县人民法院以罪犯曹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能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2018)闽0427刑更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县法院(2017)闽0427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曹某某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曹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罪犯曹某某已被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平安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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