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永安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原市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管理科科员钟某锋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案件。来自各机关单位的13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到场旁听庭审。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钟某锋在受理市金某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延续赤某角矿区石英石矿采矿权的事宜时,将其他矿山提交的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环评确认函复印给该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深并告知其需要修改之处,而后廖某深根据复印件伪造了一份申请延续采矿权的环评确认函。
2011年11月11日,被告人钟某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了该公司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并将相关材料层报至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审批后,为该公司延续了采矿证。
事后,被告人钟某锋违规收受廖某深赠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香烟2条及面值500元的购物卡1张;其违规办证的行为致永安市赤某角矿区在2011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量达97017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人民币216万余元。
案发后,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通过电话将被告人钟某锋传唤到案,后其在与市监察委员会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伪造的公文为他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永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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