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沙县,有一名男子为泄私愤多次放火,万幸的是这几起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的财产损失,但他也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10月25日上午,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被告人张某彬涉嫌放火罪的案件。90后出生的被告人张某彬曾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受到过行政处罚。可是,在多次受到惩处后,他并不思悔改。
2017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彬酒后在沙县凤岗三官堂东路57-6号商铺门口,用打火机将被害人罗某停放的两轮摩托车点燃。摩托车被点燃后,大火迅速蔓延至商铺及周边停放的摩托车。随后,被告人张某彬又到沙县凤岗三官堂东路61号税务小区A幢一楼墙边,用打火机将被害人洪某停放的两轮摩托车上的一个头盔点燃,引起火灾。因火势过大,被告人张某彬害怕,打电话报警后,大火被消防队扑灭。本次放火,共造成五部车辆被烧毁,两辆车辆被部分烧毁;三官堂东路57-6号商铺内的电焊机、家俱、卷帘门等物品被严重烧毁。
【同期声】被告人张某彬(也就是喝酒过度,就过去把人家摩托车点燃。)
这次放火后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彬又三次用打火机点燃他人的摩托车、柴火,烧毁多辆摩托车、小轿车、柴火、商铺等财物,严重危害了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公共安全。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彬被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同期声】被告人张某彬(在看守所一年多的时间,受到公安、检察官、干部等多人的教育开导,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在情绪、压力过大的情况下,没有正确地释放压力,而选择一条触犯法律的道路。)
【同期声】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彬四次在居民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三明广播电视台记者:曾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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