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永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和打击拒执罪联合通告,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声势,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转移财产、妨害执行等现象,助推“法治永安”建设。
永安法院执行局局长范韶勇发布3起该院判处的拒执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罗某某在被告人钟某某经营的农机维修店从事车辆维修时腰部不慎受伤,产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7年6月16日,双方在永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但钟某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罗某某依法向永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人钟某某为了逃避赔偿,将其名下的农机维修店及店内财产全部过户或转移给其弟弟,致使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先后两次被法院司法拘留。钟某某在两次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罗某某向该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发后,钟某某已履行完毕全部10万元的赔偿义务并取得罗某某的谅解。鉴于钟某某主动到案自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2017年10月12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钟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钟某某作为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转移,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在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刑事自诉后,及时审理,依法判决,通过自诉程序,不但实现快速、精准打击拒执罪的目的,同时促使了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某未按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安法院受理后,向被告人谭某某邮寄送达了立即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人谭某某与某单位尚有工程款未结算,遂依法冻结了该笔工程款。2017年5月2日,法院向被告人谭某某发出通知书,要求谭某某三日内携带工程相关材料到永安法院执行局接受调查,并于某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上述未决算的装修工程款已被法院冻结,且在执行法院通知其限期提供决算资料的情况下,拒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决算资料,造成已经生效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
2017 年 9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三明北站被福州铁路公安处三明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永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谭某某不服上诉,在上诉期间,谭某某亲属代为偿还了5万元涉案债务。三明中院对谭某某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12月20日,三明中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改判谭某某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谭某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明知其享有未决算的工程款可供履行债务,但其在得知工程款已被法院冻结且在法院通知其限期决算的情况下,拒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决算资料,采用消极放弃债权的方式对抗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通过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有力地打击了此类规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3日,永安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朱某尚欠黄某140,000元,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黄某20,000元,余款120,000元从2010年起每年偿还24,000元。
因朱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黄某于2010年1月8日向永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安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永执调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
2010年4月8日,朱某与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朱某于2010年4月8日前支付黄某25,000元,余款114,000元按每月2,000元还款。朱某还款至2013年10月之后,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拒不偿还债务,于2014年4月22日购买车牌号为闽GX7***小型客车一辆,于2014年12月16日购买车牌号为闽GAX***轻型货车一辆供自己使用。
永安法院以朱某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4日,朱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其家属于2017年11月15日将朱某剩余债务结清。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永安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朱某作为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在有能力购置两部车辆的情况下,拒不偿还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偿还债务,不能无视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执行和解协议。
本案被执行人朱某在执行期间,不仅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协议,反而购置车辆供自己使用,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上,永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依法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联合通告》。
两年来,永安法院牢牢抓住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牛鼻子”,成立全国首家涉执涉诉犯罪调查局,创新涉执涉诉犯罪调查机制,以打击涉执犯罪和涉执违法行为重心,与市检察院、公安局加强联动、主动作为,在打击拒执犯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016年以来,该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案件线索17件,公安已立案侦查15件,该院已受理刑事公诉案件15件、自诉案件1件,已作出有罪判决14件14人。其中,3人在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后,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移送拒执线索和作出有罪判决案件数量位居三明市基层法院首位。省委办公厅《八闽快讯》、省政府办公厅《今日要讯》先后报道该做法。三明中院转发该院涉执涉诉工作机制并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目前,该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已形成辐射效应。
打击拒执,严惩失信,势在必行!希望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切莫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面临刑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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