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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明这位“假医师”伪造证件被举报,他的牙科诊所开了三年…… [打印本页]
作者: 海阔天空 时间: 2018-5-28 11:18
标题: 三明这位“假医师”伪造证件被举报,他的牙科诊所开了三年……
2014年7、8月份,犯罪嫌疑人连某某为在三明市梅列区开设牙科诊所,通过网络向他人租用了王某名下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在注册牙科诊所时,因梅列区卫生局要求王某本人须上岗执业,王某无法到任,犯罪嫌疑人连某某遂自行提供他人照片顶替王某,再通过网络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伪造了王某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随后,连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证件在梅列区卫生局注册了牙科诊所,后在梅列区某处开设经营牙科诊所。
犯罪嫌疑人 连某某:当时是对方(网络制假人员)告诉我走这条路行得通,当时我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不懂得这方面到底有没有触犯法律,他(网络制假人员)就说我只要提供照片,其它都是他去伪造,伪造好以后把东西寄给我。
梅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石志敏:犯罪嫌疑人连某某是伪造了2本国家机关证件,他是提供了照片,将原件上的照片替换掉,同时做了两本执业医师资格证和从业资格证。
2017年下半年,经群众举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连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连某某:后悔莫及,悔之恨晚,自己(法律)意识太淡薄了,如果之前知道会触犯法律,我坚决不会做。
梅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石志敏: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连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数量达到2本,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将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既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梅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石志敏: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把伪造证件当作儿戏,而轻易的去伪造证件,如果碰到身份证或毕业证等遗失的话,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不要因为补发的手续繁琐而向街边的小广告办理假证,一旦办理假证,这个行为就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 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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