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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明一房地产补缴640余万元补偿费,来看看怎么回事 [打印本页]

作者: 海阔天空    时间: 2018-4-22 11:05
标题: 三明一房地产补缴640余万元补偿费,来看看怎么回事

近日,三明市水利局采纳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发来的一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追回了三明某房地产项目拖欠近四年的640.4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这是梅列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挽回流失国有财产。

2017年3月,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某房地产项目一直拖欠国家应该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总额达数百万元,这表明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职责的三明市水利局有怠于征收的情形,可能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侵害。经上级检察院批准,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随后启动了诉前程序。

随后,负责办理此案的梅列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官多次赴市水利局进行调查核实和协调沟通并达成共识。2017年4月17日,梅列区检察院向市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征收该房地产项目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以确保国有财产得到有效保护。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三明市水利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落实检察建议书整改工作布置会,要求水土保持部门干部深刻认识检察建议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严格、公正执法,并采取依法催收、项目进度督查等有效措施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检察建议相关内容得到落实。

经过积极追缴,截至2018年4月18日,三明市水利局已累计追缴回640.44万元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有效保护了国有财产。对于其他房地产项目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市区两级水利局将启动立案程序,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列区检察院也将对下一步的履职情况继续跟进,确保流失的国有财产全部得以挽回。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前程序既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也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来源:福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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