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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意啦!自留山清册不一定是权属证明 [打印本页]

作者: 麦芽糖    时间: 2017-12-27 17:08
标题: 注意啦!自留山清册不一定是权属证明

听说你家有良山千亩,隐形土豪啊!
没那么多,我们村村委会的自留山清册中,登记在我家名下的良山,也就百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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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有话说哦!
自留山登记册并不是最终的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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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永安法院受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第三人丙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原告吴甲述称吴甲的父亲吴某三依据当时的政策,本户7个人口分得位于永安市小陶镇某村自留山7.5亩,有《永安县自留山清册》为证。1989年,吴某三将分得的自留山进行家庭内部分户,将一部分分给吴甲经营管理。


2012年春季,宗亲吴乙私自到吴甲经营的自留山挖笋,造成经济损失1200元。2016年3月,吴乙再次窜到该自留山砍伐毛竹约2吨,价值约1200元。


吴甲以吴乙多次侵占吴甲的自留山并盗挖竹笋的事实侵犯了其权益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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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永安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甲提供的自留山登记册中记载在他父亲名下山场,已于2004年经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做了林权证,但该山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所有人并非吴甲,吴甲所有的山场位于其他片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裁定驳回吴甲的起诉。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动产权属实行登记生效制。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基础是对不动产或动产有所有权。

当事人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应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向有关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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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调动人民调动林区林农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自留山登记册是作为换证凭证,但当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权利人应重新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并换证。
来源:平安三明


作者: 余维峰    时间: 2017-12-31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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