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谢某在整理其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一把鸟铳,在明知自己没有持枪证的情况下,将该鸟铳收藏在自家房屋的二楼南侧房间床底下。2017年2月23日,鸟铳被明溪公安局夏坊派出所民警查获。3月7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审理: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评析:我国《刑法》第128条明确表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试法,非法收藏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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