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4月,于某知自己经济紧张,仍使用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5万元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用于高档消费,并办理24期分期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后逃匿,逃避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不予归还。
审理:经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1.5万元,经发卡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于某自首并归还全部透支款,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两次,三个月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中,于某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属于非法占有。现实生活中,“非法占有”的方式多样,如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信用卡恶意透支并非小事,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达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持卡人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还要上交一笔不菲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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