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在婚后生育的女儿与李某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该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且造成了男方的精神痛苦,属于有过错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孩子的亲生父母本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而本案,孩子的抚养义务却由没有义务的李某代为履行,孩子的亲生父母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李某损失,应返还给李某。因此,夏某应返还李某抚养费(含购买婴幼儿用品费用)。因生育而支出的产检、门诊、住院等费用也属不当得利而造成的李某损失。夏某辩称以上费用均为李某自愿支付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夏某返还李某生育费用六千余元、孩子抚养费一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本案夏某婚后生育的子女与配偶无血缘关系,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侵害了配偶的人格权益,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包括对婚姻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等。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为,符合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包含着深刻的人道主义,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凸显了社会的理性正义,同时,从另一方面赋予了婚姻受害方更多自我保护的权利。过错方的欺瞒行为还造成无过错方的物质损失,让其支付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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