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6辆机动车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我队下属大队扣留,当事人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关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