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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酒驾酿事故再饮酒自作聪明难逃法网 [打印本页]

作者: 潮人    时间: 2017-1-9 16:33
标题: 酒驾酿事故再饮酒自作聪明难逃法网

    案情:2015年11月19日17时许,池某在家里喝鸡汤时加了些家酿红酒,随后,无证驾驶小货车与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池某为隐瞒喝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到事发点附近商铺购买一瓶椰岛海王酒喝下。当晚21时,交警对池某进行血样提取,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5mg/ 100ml,达到醉酒驾车认定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经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醉酒驾驶,破坏了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对其从重处罚;池某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市民醉酒驾车后均使用这种方式逃避法律追究,将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条款是将酒后驾驶列为责任赔付范围之外,酒后驾车是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赔付范围。切记酒后勿驾车!(詹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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